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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市场调查促进会社会公开信息公示—章程

发布时间:2021-08-20 01:28:00

一、章

第一章  

本会名称为:河北省企业市场调查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Hebei Province Enterprise market surve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BEMS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河北省企事业单位、市场调查机构、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律师、知名企业、知名企业家等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推动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政府部门与企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坚持为会员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社会,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正式党支部—中共河北省企业市场调查促进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第四条 河北省企业市场调查促进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强化标准和质量体系建设,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加强品牌建设和信用建设,搭建协会服务平台,整合社会资源,为企业提供服务,受理消费者、企业的投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需求,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各行业市场调查专家库,发展专家库行业专家,为政府职能部门建言献策和企业的需求服务,开展培训、研讨交流,提供质量调查、审查验证、市场营销、企业管理、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提高企业市场管理水平和人才综合素质。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河北知名品牌(名优产品)、河北省著名商标等调查推荐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培育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工作。

(四)组织、联合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对社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以多种形式开展新闻调查、打假维权活动,共同促进和维护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快速发展。

(五)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市场评价,发布相关行业、企业和产品调查结果和分析报告,组织民意调查、消费调查、产品质量调查、食品安全调查、社会热点问题调查、产品和服务顾客(用户、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市场占有率、影响力调查、品牌知名度、信誉度、美誉度等各种调查活动。

(六)建立与加强国际间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开展国内外学习、参观考察、招商引资、展览展销会、技术及交流活动,在互联网上创办网站,编辑出版有关报刊及图书资料。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三)自愿加入本会,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 决定本会的终止;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监事会设主席、副主席、监事;

(二)监事会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三)监事会成员列席本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四)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理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 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检查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会的各项活动开支;

(二)办事机构日常办公经费和聘任人员的报酬;

(三)编印刊物、资料和宣传费用;

(四)本会工作所需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而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