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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发布时间:2018-09-17 14:26:4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申请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部门

1、国家发证产品(详见清单)申请受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2、省级发证产品(详见清单)由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办理。

3、监督指导: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

办理流程

一 申请和受理

1、对国家发证产品,企业持制式格式申请材料到河北省质监局行政服务大厅相应窗口办理。窗口人员对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报送国家相关审查部或审查中心。

2、对省级发证产品,企业通过网络填写申请书,上传至所在地市(或直管县)质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办理。

3、窗口工作人员对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应当补正的,当场或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2)企业因弄虚作假被不予许可,1年内提出同类产品发证申请的;

(3)企业生产许可证被吊销,3年内申请同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或注销,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二 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行政审批改革需要,省质监局委托省局内设审查部组织审查。;

2、审查部制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做出结论;  

3、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进入产品抽样检验程序,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审查结论不合格,由省质监局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抽取并封存样品,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到位;

2、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3、产品检验结论合格的报请省质监局核发许可证,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判为审查结论不合格,由省质监局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批和发证

1、除去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所用时间,省质监局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于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企业制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于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省质监局定期对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均可以凭借执照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集团公司旗下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一起与集团公司共同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国家证时,应向集团总部所在地省质监局提出申请。生产场地在外省的,由集团总部所在地省质监局委托生产地所在省质监局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总部所在地省质监局向总局汇总上报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省级证时,按上述模式办理,由总部所在地省质监局汇总并做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