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省级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对于同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多个类别食品许可,其申请的食品类别包含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该企业的所有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均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例如: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申请的食品类别有婴幼儿配方食品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同时还生产其他类别食品的,则该企业所有类别食品的许可申请均到省局申报。
二、项目信息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各类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审批数量
本许可事项实行一企一证。
七、办事条件
申请人是河北省内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八、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新设立);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6.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7.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8.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图;
9.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执行标准为企标的需提供);
10.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提交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1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延续)
2、申请人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
3.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变更的还需提交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6. 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7.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8.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9.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10. 工艺设备布局图;
11.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执行标准为企标的需提供)
12.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提交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统运行情况自查报告,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13.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变更);
2. 申请人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
3.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变更的还需提交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6. 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7.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8.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9.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0.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1. 工艺设备布局图;(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2.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执行标准为企标的需提供)(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提交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4.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生产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或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生产的产品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涉及变化时需提交)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报告事项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事项报告书;
2. 报告人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
3.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6. 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事项
1.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毁损的需提交毁损原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 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材料;
5.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申请材料的要求
1.填写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申请书应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申请材料如有手写更正的应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
3.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事项需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电子版1份(电子版应与原件填写内容一致)。
4.申请人申请多个食品类别的应填写一套申请材料。
5.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材料清单顺序装订。
6.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7.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8.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9.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10.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11.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七)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2.邮寄接收。
接收部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391号
邮政编码:050091 联系电话:0311-83720027、83720040.
(二)对外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6、7、8月下午为14:30—17: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1.受理
申请人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提出申请,大厅工作人员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形式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技术审评
河北省食品检验院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部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3.行政许可决定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十二、审批时限
1.受理:5个工作日;
2.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二)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人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与行政许可批件相同。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
与原行政许可批件相同。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开展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
3.如实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